杨丽娟/午后,蝴蝶翅膀上的光——读《蒋勋说宋词》
《蒋勋说宋词》这本书是蒋勋先生继《蒋勋说唐诗》,《蒋勋说红楼》之后的又一部脍炙人口的佳作。蒋先生按照历史的发展脉络,将五代到南宋这段时间的重要词人李煜、范仲淹、晏殊、晏几道、欧阳修、柳永、苏轼、秦观、...
从来没有一个案子像“辱母杀人案”一样火遍互联网。
这个案子时隔半年后能以如此迅猛的速度进入大家的视野,一定要感谢一个良知媒体:《南方周末》。
上学时坚持看了七年,原因只有一个:在这里,能真正地读懂中国。
可以说,后来所有的发文和帖子,几乎都是由南方周末一篇《刺死辱母者》引起的。
最近几天,各大新闻网站头条几乎全被这个案子独占,几大论坛更是创造了发帖及跟帖的奇迹,朋友圈也被这个案子刷屏,法律事件终于有了一次进入全民视野、被人人关注的机会。
这种现象如果不归于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,简直太没道理了!
“辱母杀人案”的基本案情,现在还不知道的人应该没有了吧。故案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,在这里就不展开说了。
这里,只想说一个问题,那就是:一个人只有够窝囊,才算够理性,才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
因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当众受到11个大汉难以忍受(是难以忍受)的凌辱,于欢奋起反抗,情急之下刺死一人的后果,聊城市(这个城市从此以后不用做任何广告都可以举世闻名了)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。
这就是没有选择窝囊的于欢的下场。
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?理由是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,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、派出所已经出警,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,“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”。
看完那份判决书,只想说:呵呵呵呵。
刑法的基本原则中,第一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。根据这个原则,犯罪行为的界定、种类、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、幅度,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,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,不得定罪处罚。一审法院对这个原则掌握的很好,所以才能做出那个“合法”的判决。
可是,安提戈捏“法律之内,应有天理人情在”的话,却又被我们奉为法学名言。
生活真是太让人费解了。
古人先贤告诉我们:士可杀,不可辱。
从小,教科书告诉我们“胯下之辱”是奇耻大辱,一个人能忍“胯下之辱”,虽然做不成开国元帅,也算个能忍天下之不能忍、能为天下之不能为之事的大丈夫。可是,一个男人把当众脱下裤子,把XX器拿出来在一个良家妇女的脸上敲打,这样的行为做儿子奋起反抗,不但没有成为大丈夫,还成了阶下囚。
《论语》说:“小不忍则乱大谋。”这里,让我们忍的是“小”,言下之意是,“大”就不需要忍了。
为什么《论语》会这么说?
因为每个人对耻辱的忍耐都是有限度的,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忍不住,忍不就情感就当然会爆发。当然,超过一定的限度,还能忍住的,那肯定不是一般人,就像遇见妻子被强奸而选择躲在柜子里的那个超级丈夫。
谚语说:人活一张脸,树活一张皮。常识也告诉我们,对一个人精神和尊严的摧残远比肉体的折磨更让我崩溃。
可是,“辱母杀人案”中,苏银霞母子已经受到了惨绝人寰(我们形容某个民族在中国干下的类似行为时,用的就是这个词)的欺凌,警方轻描淡写地说了句“要账可以,不能打人”。
如果辱骂、抽耳光、鞋子捂嘴,播放手机中淫秽视频、当着儿子的面用VV器抽母亲的脸等行为不算打人,那我们以前所理解的汉语“打人”一词,是不是都错了?
笔者闭着眼睛设身处地地想了三分钟,假设自己是于欢,当时会怎么做。经过各种理性的权衡,只想到的一种情形:羞辱我可以,羞辱我的至亲,我做出的行为就不是判无期徒刑了,肯定会被聊城中院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。
现在社会之所以不主张“子不复仇,非子也”(语出《春秋·公羊传》),是因为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,法律允许私力救济,但无论个人私力救济的能力还是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范围限定,都将争议的解决引向公力救济!
有公力救济,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平、伸张正义,所以,于欢自己拿到乱刺的确是不对的。
但争议诉诸法律,前提条件是有法律,且法律没有失效,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或侵犯的情况下,诉之法律,法律会及时、公平、公正地予以回复。
苏银霞就是这么做的,她就是诉诸于公力救济的,她和她儿子没有未经报警就自己动起来。
可是,她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,为什么最后她的儿子还是会私力救济呢?因为,民警过来说了句举世名言“要账可以,不能打人”就走了。
中国有这样的好警察,只能说,依法治国的道路不得不任重道远啊。因为,警察对当时的讨债行为定性为“要账”。
到底是不是“账”,法盲都知道,警察咋能不知道。
警察是正义的化身,代表着法治,对苏银霞等人来说就唯一的救命稻草,这么轻轻地一句话就把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。常言道,狗急了还跳墙呢。当公力救济无效时,还不私力救济,估计只有一心求死、不想活的人了。
可是,于欢想活啊。
好死不如赖活着,于欢才22岁,正是很想好好活人的年纪,他怎么会毫无价值地(死在那些人手里,的确是毫无价值可言)等死呢。
他想活,眼前却是生不如死的情景,他该怎么办?他和所有正常人一样:奋起反抗。
既然所有正常人都会这么做,为何法官会判于欢无期徒刑呢?这个问题,涉及很多法律问题,大家可以去网上全面地查了解一下(有很多判决里面没有或一带而过,所以一定要多看一些帖子),在此不做赘述。
所以,一审判决相当权威的形式告诉我们:一个人只有够窝囊,才算一个理性的人,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。如果看见自己的至亲被欺凌,不管用多么无耻的手段,都要在一旁冷静地看着,千万不能动手,只有这样才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
还好,这个案子还没生效。
2017年3月24日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有关人员的上诉。
我们无法接受不公平的判决,也不主张民意左右司法,只希望我们不会对法律与正义失望,对生活的安全有正常的预期。
英国哲学家培根说:“一次不公正的审判,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。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源。”
对法律失去信任,是可怕的;一个由窝囊废组成的国家,再冷静,也不会是理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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